(2014)兖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留成与王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留成,王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兖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王留成被执行人王永本院在执行王留成诉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执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祁云来审判员 柳康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广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