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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行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任立忠与河北省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立忠,河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初字第00134号原告任立忠,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元氏县槐阳镇蟠龙路元纺里*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1323311973********。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46号。法定代表人张庆伟,省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立忠要求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书面回复受理、处理结果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立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任立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立忠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由原告任立忠负担。审判长  刘立虹审判员  张 力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