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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小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连银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连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小字第167号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建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银,男,汉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连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作市金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党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