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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民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朱龙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朱龙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33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负责人:袁军,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朱龙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朱龙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台临商初字第2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33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蒋人秀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胡 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