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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镇江恒业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卫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卫兵,镇江恒业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1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卫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恒业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天桥路1号。法定代表人吕恒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卫兵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南民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卫兵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杜 静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