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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3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瑞安市安阳街道红光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忠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安阳街道红光村村民委员会,王忠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3143号原告瑞安市安阳街道红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红光村。法定代表人:杨小林。委托代理人林传黄、吴时嫦,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安阳街道红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忠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瑞安市安阳街道红光村村民委员会不预交诉讼费,也没有要求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伟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