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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石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当涂县塘南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金贤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涂县塘南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贤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石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塘南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金贤义。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塘南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贤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石民一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石民一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宏才审 判 员  周 程代理审判员  沈传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