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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桂良诉陈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803号原告王桂良。委托代理人赵绍虎,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浩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良诉被告陈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良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桂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良撤回对被告陈浩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桂良负担。审判员  张义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寇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