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邱秀贞与蔡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秀贞,蔡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2245号原告邱秀贞,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黄俊平,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月,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广西柳州市驾鹤路89号1号楼2层。负责人袁亚峰,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告邱秀贞与被告蔡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麟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秀贞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俊平,被告蔡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秀贞诉称,2014年12月20日22时50分,被告蔡月驾驶桂B×××××号“吉利”牌小轿车在柳州市古亭大道大利村口附近路段直行过程中,车头右侧部位与原告驾驶的“立雅”牌无号二轮电动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东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蔡月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柳州市人民医院治疗。被告太平保险公司系桂B×××××号“吉利”牌小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人。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898.68元、护理费2100元、误工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损失费3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17498.68元,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蔡月辩称,1、对事故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原告的损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桂B×××××号“吉利”牌小轿车的所有权人是案外人杨旋,其为车辆向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蔡月借用车辆期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原告损失应当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先行赔付。2、事故发生后,被告蔡月支付原告医疗费5413.79元,原告应当按责任比例负担并在本案中扣除。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对医疗费认为应当有发票、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相佐证;对误工费认为,根据《人身损害务工天数评定标准》,软组织挫伤的误工天数不应超过15天;对交通费认为应当说明属于事故的合理必要开支。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22时50分许,被告蔡月驾驶桂B×××××号“吉利”牌小轿车行驶至柳州市古亭大道大利村口附近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无号“立雅”牌二轮电动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承担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东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蔡月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柳州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原告支出医疗费共计1465.84元,诊断为:1、左上3折断,2、牙龈撕裂,3、颌面部组织裂伤,医嘱建议休息共20天。2015年1月9日原告因事故所致的牙龈撕裂在广西今传柳州西江卫生所门诊治疗,支出门诊费160元。桂B×××××号“吉利”牌小轿车的交强险保险人为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案外人张和俭,被告蔡月向张和俭借用车辆期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蔡月支付了原告门诊医疗费共计5413.79元。原告系柳州市鱼峰区洛埠镇下窑村新下屯村民,自2008年土地征收后,原告一直在柳州市务工。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计算,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并结合病历,本院对原告支出的柳州市人民医院门诊费1465.84元、广西今传柳州西江卫生所门诊费160元予以采信,以上合计1625.84元。关于原告提供的其他广西今传柳州西江卫生所门诊收费票据,由于无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实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2、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供的《柳州市人民医院病假证明书》,本院确定原告的误工时间为20日。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收入情况,本院参照2015年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4669元/年计算,误工费为1351.73元(24669元/年÷365天×20天)。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辩称误工时间按15天计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3、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并结合其就医情况,本院酌定为150元。由于原告并未住院治疗,亦无证据证实需要护理,故原告主张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驾驶的车辆已经损毁,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虽然在事故中受伤,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以上本院确定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3127.57元,均未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应当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告蔡月在本案中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则被告蔡月辩称以其已经支付给原告的医疗费用抵扣本案原告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应当赔偿给原告邱秀贞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3127.57元;二、驳回原告邱秀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68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60元,原告邱秀贞负担525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