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4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4103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王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王某丙;××××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王某丁。由于婚前缺乏足够了解,从而导致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王某乙、王某丙由原告抚养,男孩王某丁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未到庭,但提交了答辩状,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生有二女一子,均未成年。婚后,夫妻双方感情较好,感情未破裂,被告在生活中也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现在市康复医院住院治疗,不能出庭,本人也不同意离婚,且无抚养能力。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王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王某丙;××××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王某丁。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为家庭琐事,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提供的答辩状、医院诊断证明书在案予以证实。因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无法核实,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梁 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江向晖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