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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6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童元芝与张建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元芝,张建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6340号申请执行人童元芝。被执行人张建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义乌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00153号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建红名下有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建洪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俊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俊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