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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余得江与季必云、季必军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院长签发:核稿:局长意见:拟稿人:()桐执字第号共印份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174-2号申请执行人余得江。被执行人季必云。被执行人季必军。被执行人赖国春。申请执行人余得江与被执行人季必云、季必军、赖国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季必云、季必军、赖国春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余得江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49527.29元、案件受理费1645.5元、执行费214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季必云、季必军、赖国春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季必云、季必军、赖国春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余得江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季必云、季必军、赖国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1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得江如发现被执行人季必云、季必军、赖国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