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义秀、魏深结与魏深结、绍���县米娜纺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192号原告:张义秀。委托代理人:申海洋。被告:魏深结。被告:绍兴县米娜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长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负责人:陈强龙。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义秀诉被告魏深结、绍兴县米娜纺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张义秀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义秀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深结、绍兴县米娜纺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1元,减半收取1666元,由原告张义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