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唐涛与汪亿川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涛,汪亿川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504号原告唐涛,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赵大坤,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亿川,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黄河,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涛诉被告汪亿川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亮宇独任审判。审理中,原、被告自愿从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7月22日庭外和解。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涛委托代理人赵大坤,被告汪亿川委托代理人黄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涛诉称,2015年1月起,被告多次在南川方竹论坛发帖和南川城区公告栏张贴大字报,散布损害原告声誉的言语。对被告多次劝阻和警告后,被告仍不停止损害原告声誉。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也造成原告极大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损害行为,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被告汪亿川辩称,2012年12月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原告作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对被告的车辆进行了评估。车辆在南川远腾汽修厂维修后,因未更换车辆的大梁,导致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告的车辆多次维修。原、被告和南川远腾汽修厂就此事多次协商,但原告和南川远腾汽修厂一致推脱。被告在南川方竹论坛上面发表了一篇产品维修质量的评论,并准备张贴大字报,但没有张贴。被告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6日,被告所有的车辆在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路段处与渝××号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渝××号车驾驶人员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所有的车辆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工作人员唐涛定损后,被送至重庆市南川区远腾汽车修理厂维修。车辆维修完毕后,被告认为在使用过程中,车辆多次出现右前轮脱落,系修理厂未更换车辆受损部件所致。被告就此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之后,被告在南川方竹论坛发布《黑心修车厂-远滕汽修厂》的帖子,该帖子中记载:“……远腾汽修厂与中国人保业务员(唐涛)相互勾结,串通一气,骗取保险公司钱财,对车主生命安全不负责任。……”。审理中,原、被告确认标题为《黑心修车厂-远滕汽修厂》的帖子未删除。同时,原告陈述,被告还在南川城区部分公告栏张贴了《黑心修车厂-远滕汽修厂》的大字报,原告及其朋友看见后撕掉。被告陈述,其与重庆市南川区远腾汽车修理厂工作人员在协商解决车辆维修问题的时候,该工作人员拿走了两张大字报,被告并未张贴。此外,原告明确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为:要求被告在南川方竹论坛及南川本地有影响的报刊上刊登致歉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理赔催办及理赔投诉案件评价审批表、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但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及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来认定。本案中,被告否认在南川城区部分公告栏张贴《黑心修车厂-远滕汽修厂》的大字报,但从被告陈述的重庆市南川区远腾汽车修理厂工作人员拿走了两张大字报,说明该大字报系被告制作,加之,公告栏中大字报的内容与南川方竹论坛发帖文章的内容一致,因此,本院认定公告栏中的大字报系被告所贴。本案系车辆维修引发的纠纷,根据《黑心修车厂-远滕汽修厂》的内容显示,其中“……远腾汽修厂与中国人保业务员(唐涛)相互勾结,串通一气,骗取保险公司钱财,对车主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描述,带有贬低损害原告名誉的字眼,且该文章发表在互联网及张贴于城区部分公告栏,具有一定传播性和影响力,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应当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对于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原告陈述南川城区公告栏张贴的大字报已被撕掉,被告张贴大字报的侵权行为已终止,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对此行为停止侵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确认南川方竹论坛中的帖子未删除,被告应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对南川方竹论坛中发表的《黑心修车厂-远滕汽修厂》的帖子应立即删除。鉴于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现原告要求被告在南川方竹论坛刊登致歉信,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原告要求被告在南川本地有影响的报刊刊登致歉信的影响范围高于其侵权产生不良影响的范围,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在论坛上发布帖子及在南川城区公告栏张贴大字报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名誉损害,致使原告产生了一定的精神痛苦,但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元过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本地经济水平,酌情确定为500元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汪亿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南川方竹论坛网站中发表的《黑心修车厂-远滕汽修厂》的帖子删除。二、由被告汪亿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南川方竹论坛网站中张贴(期限二十日)向原告唐涛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同意),为原告唐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由被告汪亿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涛精神抚慰金500元。四、驳回原告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汪亿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陈亮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小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