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洪勇诉毛仁刚欠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勇,毛仁刚,蔡明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01-2号申请执行人高洪勇。被执行人毛仁刚。第三人蔡明芝。本院(1997)枣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毛仁刚未自动履行付款义务。高洪勇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毛仁刚妻子蔡明芝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该笔债务系毛仁刚与蔡明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毛仁刚、蔡明芝也有义务偿还。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蔡明芝为本案被执行人。蔡明芝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与毛仁刚共同偿付申请执行人高洪勇货款1178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二、冻结、划拨毛仁刚、蔡明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