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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施春发与林建锋、王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施春发,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陈斌,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建锋,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王剑平,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林建锋、王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建锋、王剑平至今未履行。本院向金融机构及房屋、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施春发向本院��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芬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