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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字第1376号原告:常某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