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缪希铜与郑广荣、李梦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希铜,郑广荣,李梦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缪希铜,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郑广荣,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李梦园,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希铜与被告郑广荣、李梦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缪希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广荣、李梦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缪希铜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希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实收88元),由原告缪希铜负担。审 判 长 刘 程人民陪审员 马晓芳人民陪审员 刘荣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萍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