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德福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保字第00032号申请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苏德福,男,生于1962年11月4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申请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苏德福名下存款12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苏德福名下账号为270309040110300563××××的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