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杨嘉辉与诸城日月星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嘉辉,诸城日月星油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065-2号申请执行人杨嘉辉。被执行人诸城日月星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经济开发区横二路。法定代表人张桂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嘉辉与被执行人诸城日月星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36375.58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536375.5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正在处理,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执行员 赵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