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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聂爽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聂爽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1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彩婷。委托代理人:顾祥国,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聂爽爽,男,汉族,1987年8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红秋,黑龙江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紫洋,黑龙江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汇商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聂爽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二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城汇商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不符合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万城汇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错误。(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保证金只有在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时才能返还给聂爽爽,而聂爽爽擅自解除合同并至今未交还商铺,因此不应返还保证金。(三)聂爽爽没有尽至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阻碍万城汇商业公司进行漏水后的修复,故聂爽爽应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2012年12月31日,万城汇商业公司与聂爽爽签订租赁合同后,万城汇商业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为聂爽爽提供可以用于正常经营的商铺,而在聂爽爽经营期间,其租赁的商铺曾发生漏水现象,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其已退出租赁商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万城汇商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已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聂爽爽要求解除其与万城汇商业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万城汇商业公司的此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其中第十条、第六十四条约定了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但万城汇商业公司并未提交聂爽爽违反该约定的相关证据。聂爽爽系因商铺漏水而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非擅自解除合同,因此万城汇商业公司认为不应返还聂爽爽租赁保证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万城汇商业公司提出聂爽爽阻碍万城汇商业公司进行漏水后的修复,导致损失扩大的问题。因本案中并未保护聂爽爽的经营损失,聂爽爽在漏水后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返还剩余租金及租赁保证金的请求合理,故万城汇商业公司的此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万城汇商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一琦代理审判员  于 莹代理审判员  宣 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思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