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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陇县农村商业银行与黄伟军、王小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伟军,王小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74-1号申请执行人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伟军,男,生于1974年12月1日。被执行人王小魁,男,生于1960年11月29日。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诉黄伟军、王小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表示需要时间和解,且本院需要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先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