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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一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1985年9月15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4月10日生,无职业,住日本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丽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