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3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梅雪琴与刘承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雪琴,刘承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3585号原告梅雪琴,女,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刘承瑛,女,1956年6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梅雪琴与被告刘承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承瑛、李清霞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刘承瑛的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李蔚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