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刑二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德福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刑二初字第00153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5)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中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5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采用撬门的手法进入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被害人吴某住处,窃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物品价值人民币1300元。案破后,涉案赃物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吴某。2.2015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采用砸窗撬铁栅栏的手法进入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被害人张某、杨某住处,窃得现金人民币4500元等。2015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安镇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赃物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被害人吴某、张某、杨某的陈述,证人潘某的证言,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书》,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涉案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笔录、当庭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4500元,责令被告人刘某予以退赔,并发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匡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