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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钟伟伦,陈金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43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8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宗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28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伙同“阿福”(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经改装的粤****日产骊威小汽车到佛山市高明区某镇,由“阿福”下车用工具将停放在路边的货车的油箱盖撬开,钟某某在车内操控,盗走停放于某社区高明大道某学车旁边铺位前公路边以及某自行车店前两辆货车共247.6升柴油(价值人民币1507.88元)。得手后二人驾车逃回到某市。2、2015年5月28凌晨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伙同陈某某驾驶上述小汽车到佛山市高明区某镇,由陈某某下车用工具将停放在路边的货车的油箱盖撬开,钟某某在车内操控,二人先后盗走停放于某路某网吧北面路边等地的九辆货车共700公斤柴油(价值人民币5142.00元)。民警将车辆截停盘查时二人弃车逃跑后被抓获。现被盗柴油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钟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李某某、李某甲、熊某某、谭某某、何某某、熊某甲、秦某某、周某某、曾某某、曾某甲、张某某等人的陈述,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指认照片,过磅指认照片,全电子汽车衡称重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驶证,驾驶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视频资料,电子数据文件的校验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某、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某、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将被告人钟某某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日产骊威小汽车(挂车牌粤****)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三、将被告人钟某某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日产骊威小汽车(挂车牌粤****)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红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