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32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丽、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9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张某诉被告方某离婚一案作出(2008)平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方某离婚;二、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方某甲(2007年6月27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元,儿子方某乙(2000年2月10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本人选择;三、婚后财产:座落在信阳市羊山新区府都花园14栋楼1单元202号建筑面积为132.29平方米房屋一套(未办理房产证)归被告所有;双人床一张、单人床一张、餐桌一个、6把餐椅、三床被子归原告所有;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房屋折款11万元;四、婚后债务:欠方某丙款1000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方某没有履行判决,并于2011年4月份委托其父亲方某丙将本院2008年8月27日裁定查封的府都花园14栋楼1单元202号房屋私自卖给他人,得款37.6万元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某及其亲属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方某及其亲属一次性支付张某15万元,方某不再履行原民事判决(视为方某已对原民事判决内容履行完毕),张某对方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方某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对方某从轻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执行卷宗、商品房预售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张某、陈某某、余某、张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依法惩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方某及其亲属积极与张某协商,达成和解,取得了张某的谅解,可酌情对方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贾云清审判员 彭 洁审判员 徐永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