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1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正翠与安徽奇精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翠,安徽奇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322-1号申请执行人王正翠。被执行人安徽奇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永琪。申请执行人王正翠与被执行人安徽奇精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2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奇精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奇精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开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奇精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纪明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