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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博、徐秀丽与徐秀丽、蔡湘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博,徐秀丽,蔡湘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500号原告:陈博。被告:徐秀丽。被告:蔡湘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博与被告徐秀丽、蔡湘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博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陈博负担。审 判 员 包秀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李建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