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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7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潍坊暖家智能采暖有限公司与李守营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暖家智能采暖有限公司,李守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62-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暖家智能采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健康西街507号润扬新城4幢6号房。法定代表人刘玲,经理。被执行人李守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守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守营之妻赵玉洁名下的轿车一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