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诉前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许倩与郭明波交通事故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1208号申请人许倩法定代理人许万涛被申请人郭明波申请人许倩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许倩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明波款项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