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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英与吕斌、范文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09号原告:吴英,女,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陈飞,太和县婚姻事务服务所事务员。被告:吕斌,男,汉族,1974年2月6日出生,市民,住太和县。被告:范文靖,女,汉族,1982年5月11日出生,市民,住址同上。原告吴英诉被告吕斌、范文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从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斌、范文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英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称急着做生意向我借款7万元,并约定月息5分,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承诺还款,但数次违背诺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吕斌、范文靖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吕斌因做生意需要向吴英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有吕斌,身份证号:××借到吴英现金柒万元正元,月利息0.5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30日,到期时一次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否则除按约定支付利息、本金外,另支付___违约金___元。借款人:吕斌,2015年1月5日。借款到期后,吴英找吕斌及范文靖催要借款吕斌及范文靖一直拖延未还,吴英因催要未果诉讼来院。另查明:吕斌与范文靖2002年11月24日同居生活,2009年8月18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24日经太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以上事实,有吴英提供的吕斌出具的借条一张、吴英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吕斌向吴英借款有吕斌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吕斌应按其借款数额履行偿还义务。因双方对借款利息的约定5分,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吴英认为吕斌、范文靖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吕斌、范文靖2014年2月24日登记离婚,吕斌借款时吕斌、范文靖非夫妻关系,且吴英未提供证据证明吕斌借款用于两人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故吴英要求范文靖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吕斌、范文靖经本院传票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应视为放弃其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吕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英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5日,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止);二、驳回吴英要求范文靖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吕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从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梅梅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判,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制偿还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