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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终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与昆山顺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顺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1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顺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上郡商业广场2号楼109室。法定代表人缪俊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雄鹰路66号。法定代表人蔡丰赐。上诉人昆山顺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顺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昆山顺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