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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琦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牡东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琦,男,1983年出生。2006年4月6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抢劫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春发,黑龙江张春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琦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靖出庭支持公诉,刘琦及其辩护人张春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刘琦在牡丹江市东安区花园小区门外尾随刚刚下班回家的被害人纪××(女,25岁)至花园小区楼道内,从纪××身后将其嘴捂住开始翻被害人的裤兜、衣服兜,并将其拽倒在地。纪××奋力挣扎并大声呼救,刘琦因害怕逃跑。纪××回租住的房间内跟同租人付××、陈×说明自己在楼道内被抢劫后,付××便出去追赶至牡丹江市血栓病医院东侧,将刘琦抓获并报警。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值班民警赶到现场将刘琦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纪××下唇损伤评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琦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付××、陈×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纪××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刘琦的供述笔录,牡丹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刘琦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刘琦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科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抢劫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琦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刘琦在实施抢劫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洋人民陪审员 崔 颖人民陪审员 徐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关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