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民劳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晓菲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0七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菲,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0七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劳初字第460号原告:刘晓菲。委托代理人:宋宁。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0七医院,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姜志高,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芳、赵艳玲,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菲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0七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晓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烟台���晓菲负担。审判员 孔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迎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