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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劳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晓菲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0七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菲,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0七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劳初字第460号原告:刘晓菲。委托代理人:宋宁。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0七医院,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姜志高,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芳、赵艳玲,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菲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0七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晓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烟台���晓菲负担。审判员 孔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迎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