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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海与被执行人曹柳青、伊观有债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程海,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松溪县。被执行人曹柳青,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松溪县。被执行人伊观有,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程海与被执行人曹柳青、伊观有债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溪县东方铭城A区12号楼303房房产一套及小车两辆(已另案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流动性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松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凯峰审判员  艾世彪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君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