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滦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凤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北门外。法定代表人刘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彦友,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亚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汤志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