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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牛爱萍与韩丽君、曹岩、牛妹惠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爱萍,韩丽君,曹岩,牛妹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牛爱萍。被执行人韩丽君。被执行人曹岩。被执行人牛妹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一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11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牛斐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