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杨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隋某与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杨民初字第161号原告隋某。委托代理人崔丰汉,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衣某。原告隋某与被告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隋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金 良审判员 鲁岩涛陪审员 鲁世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吉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