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忠雅与韦吉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雅,韦吉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杨忠雅。被执行人韦吉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吉锴在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62×××17账号上存款6200元至本院,账号:60×××15,户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市城西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黄成锋审判员 蔡启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