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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忠雅与韦吉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雅,韦吉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杨忠雅。被执行人韦吉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吉锴在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62×××17账号上存款6200元至本院,账号:60×××15,户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市城西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黄成锋审判员  蔡启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