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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薛世花与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世花,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840号原告薛世花。委托代理人王素娟。被告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口里东窑子村创业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赵天清,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世贵。原告薛世花与被告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工资77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世花、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世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薛世花为被告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付工资7700元的证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薛世花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薛世花工资7700元。如被告张家口市阿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瑞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丽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