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侯启圣、羿秀玲诉青岛东方金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启圣,羿秀玲,青岛东方金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782号原告:侯启圣,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原告:羿秀玲,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青岛东方金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张金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传志,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黄在国,男,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启圣、羿秀玲与被告青岛东方金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启圣、羿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7元,减半收取4993.5元,由原告侯启圣、羿秀玲负担。审 判 长 李 宁审 判 员 崔满良代理审判员 牟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玉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