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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富红针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富红针织有限公司,黄德贤,黄挺,干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法定代表人:祁一飞。被执行人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象山丹城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吴敏。被执行人宁波富红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星平。被执行人黄德贤。被执行人黄挺。被执行人干雪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富红针织有限公司、黄德贤、黄挺、干雪燕[(2015)甬北商初字第0018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执行到部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轮侯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733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