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庆阳天迈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旺福,贺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米旺福。被执行人贺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旺福与被执行人贺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贺菲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米旺福借款8万元;并从2013年3月21日借款之日起至归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00元,共计2300元由被告贺菲负担。执行中,经查:因被执行人贺菲吸毒,已被强制隔离戒毒,其本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庆阳天迈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亦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米旺福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贺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米旺福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米旺福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1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尚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