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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全诉被告郭景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全,郭景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3127号原告:王洪全,男。委托代理人:花凤岩,凤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郭景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全诉被告郭景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王洪全承担。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站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