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全诉被告郭景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全,郭景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3127号原告:王洪全,男。委托代理人:花凤岩,凤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郭景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全诉被告郭景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王洪全承担。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站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