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孙景凤与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景凤,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孙景凤。被执行人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孙景凤与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2)白洮民二初字第14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景凤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补偿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景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景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