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杨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437号原告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浩凯,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广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广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巧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