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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兴隆县鹏生热力有限公司与李书言、李香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兴隆县鹏生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兴隆县兴隆镇北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朋,董事长。被告李书言,住兴隆县。被告李香玉,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鹏生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书言、李香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鹏生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馥炯审判员  刘中如审判员  管长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庄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