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新邵县人。被告栗某某,女,汉族,新邵县人,户籍所在地新邵县。经常居住地长沙市。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次庄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一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