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4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兰芳与重庆市计时学车培训中心,重庆市康福德高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等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兰芳,重庆市计时学车培训中心,重庆市康福德高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143号原告陈兰芳,男,195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陈礼芳,男,1958年12月8日生,汉族,系原告之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市计时学车培训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雷剑峰。被告重庆市康福德高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柯逢豹。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科园路。负责人夏国平。原告陈兰芳诉被告重庆市计时学车培训中心、重庆市康福德高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社会保险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兰芳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兰芳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兰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艳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雨涵 微信公众号“”